女工园地

河南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1-07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全面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本级工会确定的女职工工作任务,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根据《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建功立业。

(1)深入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活动。

(2)组织动员女职工参加职工劳动竞赛、技术比武、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丰富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3)发现、培养、选树、表彰、宣传女职工建功立业典型。

第六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1)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和履约率。

(3)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建立困难女职工、单亲困难女职工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身心健康素质。

第十一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二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1)参与本单位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2)深入基层,对女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研结果,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加强与台港澳职业女性交流合作,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和两岸职业女性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同时组建、同时换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工会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工会、社区工会、行业工会、楼宇工会、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在同级工会成立或换届时同时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指导女职工代表行使好各项职权。

第十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制度

第二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女性成员。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设工会女职工部,根据女职工人数配备女职工部专职工作人员。女职工在20万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女职工在20万人以上至30万人以下的配备2人,女职工在30万人以上的配备3人以上。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主任。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召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替补、增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总结女职工工作的成绩和经验,部署新一年的工作任务,研究有关女职工工作问题。

第二十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女职工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开展女职工工作标准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活力,为广大女职工群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对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毒有害企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单亲困难女职工、女职工先进人物表彰等基本情况备案登记,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领导与保障,重视、支持、指导女职工工作的开展,协调女职工工作内外关系和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提供符合信息化办公要求的办公条件。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足够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河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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